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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之鄉村住宅不適用住家用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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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本部
90
年
12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0900071529
號函有關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依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說明:二、案經本部函准交通部
96
年
10
月
8
日交路(一)字第
0960009383
號函復略以:「……合法登記之民宿,享有租稅優惠;反之,未合法登記者,應屬違規經營行為,如享有租稅優惠,實有違上開規定(編者註:民宿管理辦法第
3
條及第
13
條規定)之精神。」本部同意上開交通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