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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榮民醫院所書立之憑證應依法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1446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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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榮民總醫院所書立之憑證,依法應課徵印花稅。說明:二、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所稱「政府機關」,乃指行政機關而言,榮民總醫院係提供醫療勞務之單位,而非行政機關,該院與廠商訂定之承攬工程合約書,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規定應按金額貼用1‰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