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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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宅用地重購後地上建物拆除改建原則上仍可適用退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185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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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將該地上建物拆除改建,可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惟其改建房屋起造人名義如非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者,應無上揭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