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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宅用地重購後地上建物拆除改建原則上仍可適用退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185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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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將該地上建物拆除改建,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惟其改建房屋起造人名義如非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者,應無上揭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