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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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委會林務局暨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其所書立或使用之憑證課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479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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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暨所屬各林區管理處,編列單位預算者,其所書立或使用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應免貼用印花稅票;編列作業基金預算者,應依本部
97
年
4
月
8
日
台財稅字第
09704519090
號令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二、本部
79
年
4
月
3
日
台財稅第
790641353
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惟該機關於本令發布日前已書立之契約,於本令發布日以後依該契約所出具之銀錢收據,得繼續免貼用印花稅票至契約期滿為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