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委會林務局暨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其所書立或使用之憑證課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5479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暨所屬各林區管理處,編列單位預算者,其所書立或使用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應免貼用印花稅票;編列作業基金預算者,應依本部9748台財稅字第09704519090號令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二、本部7943台財稅第790641353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惟該機關於本令發布日前已書立之契約,於本令發布日以後依該契約所出具之銀錢收據,得繼續免貼用印花稅票至契約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