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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自由職業事務所係指各類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所使用之房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33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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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自由職業事務所」係指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暨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各類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所使用之房屋。說明:二、至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請依本部741210日台財稅第26063號函及8186日台財稅第810822112號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