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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2: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分裝進口之濃縮果漿酵素出售者仍應課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5773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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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製藥公司受託分裝濃縮果漿酵素,核屬產製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應稅貨物,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之「產製」,係指在市場行銷前可提高應稅貨物附加價值之一切行為,如:生產、製造、包裝、改裝、改製等行為。本案ÍÍ製藥公司接受廠商提供自國外原裝進口之大桶裝濃縮果漿酵素,直接分裝為瓶裝出廠銷售,其可增加附加價值之改分裝行為核屬上述產製之行為。惟為避免造成重複課稅,應輔導國內廠商與進口商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聯名辦理免稅採購手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