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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分裝進口之濃縮果漿酵素出售者仍應課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5773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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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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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藥公司受託分裝濃縮果漿酵素,核屬產製貨物稅條例第
8
條規定之應稅貨物,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現行貨物稅條例第
1
條及第
2
條所稱之「產製」,係指在市場行銷前可提高應稅貨物附加價值之一切行為,如:生產、製造、包裝、改裝、改製等行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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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藥公司接受廠商提供自國外原裝進口之大桶裝濃縮果漿酵素,直接分裝為瓶裝出廠銷售,其可增加附加價值之改分裝行為核屬上述產製之行為。惟為避免造成重複課稅,應輔導國內廠商與進口商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75
條規定聯名辦理免稅採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