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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領照使用之小客貨兩用車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2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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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1800cc(編者註:現為2400 cc)者,不在此限。有關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依同法第6條附表1附註規定,雖係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惟兩者究屬有別,故小客貨兩用車引擎總排氣量不論是否超過1800cc,均可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