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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編列作業基金預算之政府機關所書立或使用屬課稅範圍之憑證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5190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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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列作業基金預算之政府機關所書立或使用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依行政院8184台(81)忠授六字第08766號函及本部921031台財稅字第0920453904號函核釋之原則,應貼用印花稅票。本部651117台財稅第37650號函及74717台財稅第19044號函與上開原則不符,應予廢止。二、行政機關於本令發布日前已簽訂之貸款契約,其收回該貸款本息所出具或委由受託機構經收所代出具之收據,依上開本部65年或74年函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者,得繼續適用該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至契約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