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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修正後相關執行事宜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128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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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90年2月27日研商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修正後相關執行事宜會議紀錄(如附件)乙份,請依照會商結論辦理。
附件:財政部90年2月27日研商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修正後相關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會商結論:(一)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所稱「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係指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所轄之小琉球、臺東縣所轄之綠島、蘭嶼、小蘭嶼、宜蘭縣所轄之龜山島、基隆市所轄之基隆嶼、棉花嶼、花瓶嶼、彭佳嶼、高雄市代管之東沙島、南沙島、國防部管理之太平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