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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稅規定應逕予轉檔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7213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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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計程車客運業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修正生效後,原業已設立經營者及嗣後辦理新領牌照、過戶登記及各項異動手續者,應逕予轉檔註記免稅,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說明:二、查計程車客運業,其設立經營、車輛管理及駕駛人資格等,交通管理機關均有嚴格之規範(諸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車身顏色亦須經審驗具純黃顏色,車輛相關之設備及標幟均經實質審查,行車執照並已註明「計程車」字樣,其使用性質堪稱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