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11: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先購地後售與親屬經核以贈與論課稅如符自宅用地要件准予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27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君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出售與其妹之土地,雖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惟既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