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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先購地後售與親屬經核以贈與論課稅如符自宅用地要件准予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27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
君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
2
年內出售與其妹之土地,雖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惟既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准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