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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及郵局代理公庫部之各種憑證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1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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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公庫法指定代理各級公庫之銀行或郵局,實際上即為各級政府現金、票據、暨證券等出納及保管機構,其代理公庫部分所書立或使用之各項憑證,得依照印花稅法第
12
條(編者註:現行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