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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及郵局代理公庫部之各種憑證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1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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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庫法指定代理各級公庫之銀行或郵局,實際上即為各級政府現金、票據、暨證券等出納及保管機構,其代理公庫部分所書立或使用之各項憑證,得依照印花稅法第1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