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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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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所稱「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經洽據內政部91年6月20日台內社字第0910068689號函復略以:「所稱社會福利機構,似可指依現行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編者註: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編者註: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各類福利法規及社會救助法規定,經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非營利機構而言,另法令對社會福利機構有明文不予租稅減免排除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如小型老人福利機構)。」請參照內政部上開意見辦理。
二、另該條款所稱「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之立法意旨並顧及租稅公平,准以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共3輛為限。

(本部110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11000501100號令修正本令,刪除第2點規定,自109年12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