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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戶籍遷出未滿一年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准予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4396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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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編者註:係先售後購),其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時,戶籍已遷出,但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參照本部72年台財稅第35797號函釋,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