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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運送契據非課徵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174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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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布之印花稅法已將原第7條第11目運送契據(編者註:係指客商向公私交通運輸機關託運貨物之託運單據,運送契約及公私交通運輸機關出給客商憑以向到達地提取貨物之單據,或代理運送人所訂發之書據。)自印花稅課徵範圍刪除,汽車貨運業者所書立之運送契據,應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