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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購地分割後建屋並出售原自宅用地如何退稅及列管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3632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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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君購買
○
地號土地,嗣經辦理地號分割及共有物分割,分割後取得同段
○
之
2
地號土地並於該地建屋供自用住宅使用,如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自應以取得
○
之
2
地號土地之移轉登記日期暨該地號土地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