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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中獎額在250元以上之領獎收據應貼花但收取票據者否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57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獎額在250元(含)以上者,中獎人出具之領獎收據,應依印花稅法規定,按獎額4‰,貼用印花稅票。惟如係收取票據,並於所出具之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免貼用印花稅票。(法規內容已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