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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中獎額在250元以上之領獎收據應貼花但收取票據者否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57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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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額在250元(含)以上者,中獎人出具之領獎收據,應依印花稅法規定,按獎額4‰,貼用印花稅票。惟如係收取票據,並於所出具之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免貼用印花稅票。(法規內容已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