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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解久益口服液應課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7743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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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公司產製之「解久益」,核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應稅飲料品,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部64台財稅第32392號函規定,貨物稅條例第8條所規定飲料品課徵貨物稅之範圍,除係向衛生機關註冊登記之成藥,合於國家標準之天然果汁(純)、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蔬菜汁等外,其餘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包括口服液在內)均屬應稅之飲料品,應一律依法課徵貨物稅。本案ÍÍ公司產製之「解久益」依檢送之樣品及說明資料,應歸屬口服液,且經行政院衛生署檢驗認定其應屬一般飲料,依上開規定應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