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財團法人○姓四知堂所有土地,地上建物供作○姓宗祠及經核准寺廟登記之「○姓聖廟(財團法人○姓四知堂附設)」使用,如經查明該廟並未對外開放供公眾膜拜,難謂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其基地應無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該減免規定係以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使用之土地為適用對象。又祭祀祖先之宗祠兼供紀念先賢使用,核非專供紀念先賢使用,其基地不得依上開規定免徵地價稅,本部81/03/04台財稅第810029595號函釋在案。準此,專供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使用之土地,方有上揭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本案如經查明經辦妥寺廟登記之○姓聖廟係與○姓祠堂併用同一建物,且該廟未對外公開供公眾膜拜,則其性質屬私益性,難謂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其基地應無前揭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