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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含香精糖漿如歸列糖漿進口稅則不課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8749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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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廠商進口含香精之糖漿,既經海關歸列進口稅則號別2106‧90‧10號「糖漿」稅率課徵關稅,免再課徵貨物稅。說明:二、至於廠商進口含有糖、水或香精之飲料,如非經歸列進口稅則「糖漿」課徵關稅者,仍應按飲料品從價課徵15%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