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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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飲料品之課稅範圍包括加水稀釋後飲用者在內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861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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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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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自日本進口之「清涼飲料水」,核屬貨物稅條例第
8
條規定之飲料品,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飲料品課稅範圍,依貨物稅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又同條第
2
項規定,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有關飲料品應稅與免稅之範圍,已予明確規定,其屬應課稅者,並不以可予直接飲用者為限,加水稀釋飲用之飲料品亦屬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