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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飲料品之課稅範圍包括加水稀釋後飲用者在內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861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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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股份有限公司自日本進口之「清涼飲料水」,核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飲料品,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飲料品課稅範圍,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又同條第2項規定,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有關飲料品應稅與免稅之範圍,已予明確規定,其屬應課稅者,並不以可予直接飲用者為限,加水稀釋飲用之飲料品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