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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收受以存帳方式支付款項所出具之收據如載明總簽支票名稱號碼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字第097040947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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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貴處(編者註: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以存帳方式辦理國庫款項支付,先將數筆受款人資料彙總簽開國庫支票後,再逐筆匯入受款人帳戶,受款人如在收據上註明或補載該總簽支票名稱及號碼,則可依財政部
78
年
1
日
10
日台財稅第
781135887
號函及
84
年
11
日
29
日台財稅第
841660651
號函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又如受款人未書立收據而僅出具款項入戶之證明,則非屬銀錢收據性質,可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