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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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收受票據之前先行出具收據者如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可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606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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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其係於領取票據前出具者,如已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可依本部78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81135887號函釋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俟領取票據時,仍應於收據補載票據名稱、號碼。(法規內容已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