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收受票據之前先行出具收據者如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可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606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其係於領取票據前出具者,如已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可依本部78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81135887號函釋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俟領取票據時,仍應於收據補載票據名稱、號碼。(法規內容已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