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折價抵付之土地在未完成標售前,未供特定使用者,免徵地價稅。說明:二、查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依第11條第4項折價抵付之土地,扣除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土地,應訂定底價公開標售…」、「重劃區內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與依前條及第11條第5項規定供出售之土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為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1條第3項、第29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所明定。準此,農村社區重劃折價抵付土地,若依上述規定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且於出售前事實上未供特定使用者,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其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