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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添加碳酸之飲料按其他飲料從價計課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17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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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汽水為添加碳酸之飲料,ÍÍ公司產製之飲料既添加碳酸,縱含有果汁成分,仍屬汽水類,應從價課徵25%(編者註:現為15%)貨物稅。說明:二、果汁類飲料依國家標準核定,均不添加碳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