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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添加碳酸之飲料按其他飲料從價計課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17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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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汽水為添加碳酸之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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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產製之飲料既添加碳酸,縱含有果汁成分,仍屬汽水類,應從價課徵
25
%(編者註:現為
15
%)貨物稅。說明:二、果汁類飲料依國家標準核定,均不添加碳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