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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罐裝綠豆湯等內含固體量如未達50%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3673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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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廠機製之罐裝綠豆湯、花生湯等,依本部72台財稅第36286號函及74台財稅第24779號函規定之原則,應查明其內含固體量是否達到50%,其內容量如未達50%以上者,應按飲料品從價徵收15%貨物稅。三、至以白木耳製成之「雪花露」,與本案所列示設廠機製之「白木耳湯」,應屬同類系列之產品,應否課徵貨物稅,應依本部75/08/02台財稅第7562027號函之規定,查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