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罐裝綠豆湯等內含固體量如未達50%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3673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設廠機製之罐裝綠豆湯、花生湯等,依本部72台財稅第36286號函及74台財稅第24779號函規定之原則,應查明其內含固體量是否達到50%,其內容量如未達50%以上者,應按飲料品從價徵收15%貨物稅。三、至以白木耳製成之「雪花露」,與本案所列示設廠機製之「白木耳湯」,應屬同類系列之產品,應否課徵貨物稅,應依本部75/08/02台財稅第7562027號函之規定,查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