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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捷運站客運轉運月台無償供客運業使用不得免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551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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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捷運公司經營之捷運站使用之公有土地,如係政府委託經營或因受限於大眾捷運法規定,必與該公司訂定財產租賃契約或無償使用契約,而實際上確係委託經營性質,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地價稅。至該捷運站其客運轉運月台之公有土地無償供客運業使用,因非屬大眾捷運系統本身業務使用之直接用地,不得據以免徵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