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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仙草蜜等固體量未達50%應按其他飲料品計課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47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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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品廠商產製之仙草蜜、愛玉甜兩種產品,其採用之原料,既據查明非屬CNS 2377國家標準內列之天然果實或蔬菜,並經查明內含固體量未達其內容量50%以上,應按飲料品從價徵收25%(編者註:現為15%)貨物稅。

(106.11.2#1060068011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