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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乾梅汁應從價徵收8%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11603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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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企業公司進口之乾梅汁,應課徵15%貨物稅(編者註:現為8%)。說明:二、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0款但書(編者註:現行條例為第8條第2項)規定,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上開免稅規定之果蔬汁依CNS 2377水果及蔬菜汁飲料國家標準規範,係指由新鮮成熟果實直接榨出或由濃縮果汁稀釋復原而成。本案ÍÍ企業公司進口之乾梅汁,係以乾梅製成,並非由新鮮成熟果實直接榨出或由濃縮果汁稀釋復原,應課徵15%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