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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20: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共有建物經判決分割如部分共有人未依規定報繳契稅經通知仍不報繳者應依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049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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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本案徐○○、徐××2人共有建物經法院確定判決分割,徐○○君持分部分已依法申報分割契稅,至徐××君未依規定申繳契稅,經稽徵機關通知申繳契稅,逾期仍不申報繳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