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府社會局以其管有之市有房地,提供該局委託之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北教區附設○修女會辦理臺北市婦女保護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使用,其委託經營期間,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說明: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有土地作為公立救濟設施直接用地免徵地價稅。本案貴府社會局以其管有土地,提供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北教區附設○修女會辦理臺北市婦女保護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上開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係該局委託其辦理,且該委託契約書第9條規定,該財團法人如有擅自租借轉讓、違反受託計畫或違反「臺北市政府社會福利設施委託民間專業機構辦理實施要點」等情事,貴府社會局得終止委託契約,是以其功能與該局自行辦理相同,上述公有房地,在委託經營期間之地價稅,准照上揭條文規定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