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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麥苗汁如不含色素香料等應課8%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18078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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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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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
公司擬產製之麥苗汁,如無本部
75/05/23
台財稅第
7533088
號函主旨但書規定之情形者,應課徵
15
%貨物稅(編者註:現為
8
%)。說明:二、貨物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0
款但書(編者註:現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
15
%,並無應符合國家標準之明文。
(本部111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100516381號令修正本函規定如下:○○公司擬產製之麥苗汁,如無本部111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100516380號令第1點但書規定之情形者,應課徵8%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