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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麥苗汁如不含色素香料等應課8%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18078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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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公司擬產製之麥苗汁,如無本部75/05/23台財稅第7533088號函主旨但書規定之情形者,應課徵15%貨物稅(編者註:現為8%)。說明:二、貨物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0款但書(編者註:現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15%,並無應符合國家標準之明文。

(本部111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100516381號令修正本函規定如下:○○公司擬產製之麥苗汁,如無本部111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100516380號令第1點但書規定之情形者,應課徵8%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