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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未繳契稅即辦妥變更登記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47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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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納稅義務人○○○向臺中地方法院標購房屋後未報繳契稅即辦妥產權變更登記,仍應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說明:二、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亦屬買賣之一種,納稅義務人仍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申報繳納契稅。本案○○○如未依上開有關規定申報,而有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除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不因地政機關處理不當,未依契稅條例第23條規定憑繳納契稅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