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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停業之營業用房屋適用稅率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1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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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本部
66
台財稅第
33052
號函係釋示原供營業用房屋,其營利事業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營業登記,房主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
7
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前,仍應按營業用課徵房屋稅。惟本部
67
台財稅第
32117
號函釋示如營利事業「已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營業,但因故未被核准時,房主如依房屋稅條例第
7
條規定申報使用情形變更,稽徵機關應查明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兩者適用情況不同,原則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