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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供營業用房屋未經核准註銷或變更登記可申請依實際使用情形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1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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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供營業用之房屋,未經核准註銷或地址變更登記,但實際使用情形變更,經由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之規定申報後,稽徵機關應查明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