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供營業用房屋於停業期間適用稅率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0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於停業期間,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停業期間,在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二)已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並申報房屋變更使用者,應按變更後用途,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規定之稅率,予以核課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