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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供營業用房屋於停業期間適用稅率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0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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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於停業期間,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停業期間,在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二)已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並申報房屋變更使用者,應按變更後用途,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稅率,予以核課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