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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供營業用或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關係之非自用停車場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053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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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設置停車空間供停放車輛,而未涉營業行為者,該地下室停車空間方有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至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如其停車位係供營業、按車收費、出租或為營利事業因本身業務需要所設置,而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則應課以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稅率。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及地上建築物供停車場使用之房屋,如非屬自用而與營利事業之經營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