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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改設醫療法人所書立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免印花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5242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私立醫療機構改設為醫療法人,依醫療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房屋,無償移轉予該醫療法人續作原來之使用,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醫療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憑證,無須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