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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屋頂突出物並非地下層建築物縱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機械房水箱仍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76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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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662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係有關各類建築物地下室房屋稅徵免原則之會商結論,屋頂突出物並非地下層建築物,故縱使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機械房、水箱,其房屋稅之徵免,仍無本部上函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