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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7: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之免稅車於車籍移轉管轄後應重新申辦免稅手續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7504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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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免稅之車輛,其屬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之一人一輛免稅者,於車籍移轉管轄後,納稅義務人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免稅手續,如經查明其免稅條件不變,其自車籍變更日起至免稅核准前一日止之稅額,准免予補徵。

(本部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修正本令內容如下:
經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稅之車輛,於車籍移轉管轄後,納稅義務人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免稅手續,如經查明其仍符合該條款免稅規定,其自車籍變更日起至免稅核准前一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准免予補徵。)

(108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02740號令:廢止本部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有關本函之部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