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免稅之車輛,其屬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之一人一輛免稅者,於車籍移轉管轄後,納稅義務人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免稅手續,如經查明其免稅條件不變,其自車籍變更日起至免稅核准前一日止之稅額,准免予補徵。
(本部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修正本令內容如下:
經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稅之車輛,於車籍移轉管轄後,納稅義務人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免稅手續,如經查明其仍符合該條款免稅規定,其自車籍變更日起至免稅核准前一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准免予補徵。)
(108年4月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02740號令:廢止本部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有關本函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