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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有土地拋棄自拋棄文件送達日起免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8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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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君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其塗銷登記,既得由國有財產局(編者註:現為國有財產署)持憑表示拋棄文件單獨申請,在未辦妥為國有之登記前,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自表示拋棄文件送達國有財產局之日起,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徵免地價稅。(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