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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筆錄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7906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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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其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參照本部923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700號令意旨,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