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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其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障礙類別顯已未具駕駛車輛能力時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7355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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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其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障礙類別」,顯已未具駕駛車輛能力時,未便准予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免稅。說明:二、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其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障礙類別」,如經認定尚無駕駛車輛之能力,已不符車輛專供使用予以免稅之立法意旨,自無上開條款前段規定之適用。